每一个孩子都是含苞待放的花朵
每一份童年都值得被温柔守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
国家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今天的“普法云课堂”
将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司法五个维度
拆解儿童权益保护的“法治密码”
让每一位守护者都能懂法、用法
为孩子们筑起安全屏障
敲黑板,基本知识点要知道↓↓↓
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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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保护维度协同发力
筑牢儿童全方位保护网
家庭保护:成长的第一片“安全区”
家庭是儿童权益保护的第一道防线,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既要履行法定职责,更要规避“无意识伤害”。
父母应为孩子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其生理、心理及情感需求,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严格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一切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这些“红线”碰不得:
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满8岁儿童不能单独留在家中,未满16岁不得脱离监护独自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必须为未成年人配备儿童安全座椅,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家庭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
禁止放任孩子沉迷网络、接触不良信息,放任或迫使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学校保护:校园里的“守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说“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专章也规定了幼儿园的保护职责,同时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参照章节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学校作为儿童成长的重要场所,保护职责必须贯穿教育全过程。
尊重人格是底线,教职员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人格的行为,不得因家庭、身体等情况歧视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欺凌防治零容忍,学校必须建立校园欺凌防控机制,发现欺凌行为立即制止,及时通知监护人并开展心理辅导,严重情况需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商业活动不进校园,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性活动,或推销指定商品、提供有偿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护: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全体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重点场所严格管控,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经营者需查验身份证件,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公共场所不得吸烟、饮酒(《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特殊群体多加关爱,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未成年人,社会各界应提供帮扶,保障其平等享有发展机会。
发现侵害敢发声,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民政、教育部门检举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网络保护:筑牢虚拟世界“防火墙”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保护已成为儿童权益保护的重中之重。
以下行为被明令禁止: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网络平台不得在首页、弹窗等醒目位置呈现不良信息,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应援集资、投票打榜(《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网络游戏需实行实名注册和电子身份认证(《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需限制未成年人单次及单日消费数额,不得强制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信息需严格审批(《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
司法保护:最后一道“法治防线”
当儿童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将依法介入,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司法机关会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措施,保护其隐私和名誉,充分听取其意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侵害儿童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会依法从严惩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心理矫治、社会调查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若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相关单位可依法予以批评教育,或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儿童权益保护没有“旁观者”,家庭的关爱、学校的责任、社会的包容、网络的清朗、司法的守护,共同构成了儿童成长的“安全网”。让我们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提升保护意识,当每一位成年人都成为法治的践行者,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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