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向好友发送不雅照属于违法并将面临处罚”一事成为社会热议话题。事实上,禁止传播淫秽信息是我国法律的一贯原则,相关行为早在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时已有明确规定。此次再度引发关注,主要缘于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施行,相关报道通过重新梳理与包装,突出了“好友关系”“夫妻关系”“公权力”“私权利”等敏感话题,从而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讨论和一定程度的误读。
从法律修订来看,我国对于禁止传播淫秽信息的规定具有清晰的连续性与发展性:
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取代了此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对第68条未作修改。
2023年8月2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司法部负责人在对治安处罚法修订作说明时表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从重处罚。这一立法精神体现在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即原第68条)中,该条增设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同时,该条第一款除了增加罚款数额、并删去“计算机信息网络”中“计算机”三字以涵盖更广泛的网络形态外,其余规定未作改变。
由此可见,通过各种形式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传播淫秽信息,一直是违法行为。此次“向好友发送不雅照违法”成为热议话题,缘于对法律法规的部分误读,但其中暴露出的法律认知模糊与执行困境,仍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方面,法律法规要尽量明晰,减少被误读的空间。
以“淫秽物品”的界定为例,刑法第367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这条规定是对前面几条,包括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罪名在内的进一步明确。
但治安处罚法未对此作出进一步说明。由于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属于梯级机构的不同层级,如果前者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就容易产生外延的不当延伸。把淫秽物品延伸到不雅照,其中的模糊性引发公众困惑,正是表现之一。
“好友”这一概念同样模糊,无论刑法还是治安处罚法对此都没有明确定义,由此逐渐被误读为朋友之间、夫妻之间双向传播也会被课以惩罚,进而延伸到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担忧,加剧了“人人违法”的焦虑。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执行力。法律法规建设不仅要考虑对公序良俗的规范性和震慑力,更要考虑能否真正得到落实,否则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就会大打折扣。
面对网络信息传播中的海量数据,如何精准发现“不雅照”,又如何依据法律法规准确判定其性质,这些问题都考验着公权力行使和私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智慧。
当然,法规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许多细节后续有望以司法解释、执行条例等方式加以细化。这将大大缩小法律法规被误读的空间,并推动法律条文更清晰、执行更稳妥。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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