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拟货币挖矿因高能耗、金融风险及合规争议成为监管焦点,随着我国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挖矿”行为是否面临“没收”处罚,成为公众与从业者关注的核心问题,要回答这一问题,需从法律定性、没收依据、执行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厘清“没收”在挖矿场景中的适用性与限制。
法律定性:挖矿行为是否构成“可没收”的违法基础?
“没收”作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重要手段,其前提是行为需具备“违法性”,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定性经历了从“灰色地带”到“全面禁止”的明确过程:
- 政策层面: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耗高、污染重”,属于“淘汰类产业”,并要求“全面关停清退”。
- 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违法行为的没收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则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可见,挖矿行为若被认定为“违法”,则可能成为“没收”的对象;若仅为“违规”(如未达产业淘汰标准),则可能面临罚款、关停等处罚,而非直接没收。
没收的适用范围:针对“财物”还是“行为”?
“没收”的核心是剥夺“财产性利益”,需明确挖矿场景中可没收的具体对象:

挖矿设备与硬件资产
挖矿依赖的矿机、显卡、电源等设备,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财物”,若挖矿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或“违反产业政策”,监管部门可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或《通知》要求,对用于挖矿的设备予以没收,2022年四川某地关停非法“矿场”时,曾对现场扣押的3000余台矿机予以没收处置。
虚拟货币收益(挖矿所得)
挖矿产生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是否属于“违法所得”,需结合行为性质判断:
- 若挖矿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如未经许可的集资性质挖矿),则虚拟货币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刑法》第六十四条中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没收。
- 若挖矿仅因“违反产业政策”(如未淘汰落后产能)被处罚,虚拟货币收益本身可能不直接没收,但可通过“罚款”等方式收缴非法获利。
需注意的是,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存在争议:其价格波动大,且缺乏法定定价依据,实践中多以“没收时点市场价”或“成本投入”为参考。

挖矿行为本身不可“没收”
“没收”针对的是“财物”而非“行为”,挖矿作为一种活动,监管部门可通过“断电关停”“吊销执照”等方式终止,但无法直接“没收”行为本身。
没收的边界:何种情况下“不可没收”?
即便挖矿行为违法,“没收”也需遵循“比例原则”与“合法程序”,并非绝对适用:
“善意取得”或“不知情”情形
若设备所有者对设备被用于挖矿不知情(如租赁方擅自改变设备用途),或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设备后用于合规挖矿(政策允许过渡期内),监管部门需审慎没收,避免损害无辜第三人权益。

设备与挖矿的“可分离性”
若设备本身具有合法用途(如高性能服务器既可用于挖矿也可用于数据处理),监管部门应优先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如没收挖矿收益)而非直接没收设备,或要求设备所有人拆除挖矿组件、恢复合法用途。
程序合法性要求
没收需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包括告知、听证、决定书送达等环节,2023年浙江某市在对“矿场”没收设备时,因未履行“事先催告”程序,被法院判决撤销没收决定,体现了程序正义对没收行为的制约。
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与争议
案例1:内蒙古某“矿场”没收案(2021年)
监管部门以“违反能耗双控政策”为由,没收某企业用于挖矿的500台矿机,企业不服起诉,主张设备已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且部分设备用于合法数据中心,法院最终支持监管部门决定,认为“挖矿”属于明确禁止的淘汰类产业,设备虽合法购买,但用途违法,应予以没收。
案例2:四川个人“挖矿”收益追缴案(2022年)
某个人利用家庭电脑挖矿获利10万元,被以“非法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为由追缴收益,法院认为,个人挖矿虽规模小,但违反《通知》精神,收益属于“非法所得”,应予追缴,但未没收其个人电脑,因其具备合法使用价值。
争议焦点:
- “一刀切”没收 vs “比例原则”:部分观点认为,对小型矿工没收设备存在“过罚不当”,应优先罚款或责令整改;
-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认定:若虚拟货币被法律认定为“虚拟商品”而非“货币”,其收益是否适用“没收”条款仍存争议。
没收并非“唯一手段”,需平衡合规与权益
虚拟货币挖矿“可以没收”,但并非绝对,其核心在于:
- 前提是违法性:挖矿需被法律或政策明确禁止(如非法金融活动、违反产业政策);
- 对象限于财物:可没收设备、虚拟货币收益等财产性利益,但不可没收行为本身;
- 边界是比例原则:需区分设备用途、主观过错,并履行合法程序,避免过度损害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