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医药和饮料制造业迎来利好政策。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告诉第一财经,上述政策与此前规定相比并没有新变化,是既有政策到期后延续。
“上述政策延续多年,我们公司广告宣传费少,因此对我们来说并没有影响。”一位化妆品直销企业税务总监告诉第一财经。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而由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业往往需要更多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因此这三个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占营业收入比重相对较高。
为了缓解这些行业当期现金流压力,鼓励这三大行业加大广告宣传方面投入,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首次对上述三个行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化妆、医药和饮料三个行业这一30%扣除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行业的15%扣除比例。
此后上述政策略微调整,多次延续,上一次延续是2020年底,该政策到2025年底到期废止。而上述《公告》则将这一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这也给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短期吃下“定心丸”,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上述《公告》再次重申,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吸烟有害健康,《广告法》明确禁止烟草宣传广告。
此外,《公告》再次重申,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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